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决定股份转让价格是对股东权的侵犯。该案中股东会以决议形式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只能是一个基础价格,应当由转、受让双方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即使协商不成,也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依据通行做法提供参考价格后再行确定,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