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有以下类型:
1、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2、分配股东利润的纠纷;3、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纠纷;4、股东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纠纷;5、股东除名的纠纷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