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于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有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之分,适用案件具体如下:
1、国内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