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权过半数。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