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有以下分立程序:
1、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2、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