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