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指,为了保全债权,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和从权利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行为;
2.必须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销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须是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不受领,不积极收回,但又不清缴所欠税款;撤销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无偿放弃其到期债权;二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纳税人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批准代位、宣布撤销。
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多少为限,不得随意扩大。另外,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免除欠税人的违法责任。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欠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