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的规定,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回出资的。你说的“退股”是习惯说法,其实质是小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获取转让股权款来达到所谓的“退股”的目的。
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后,小股东即已失去了股东资格。
3、董事长也是本公司的股东,职工持股会也是本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当然职工持股会一般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应当符合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董事长从职工持股会处受让股权,是不违法的。
4、小股东“退股”后,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从权利角度讲,小股东甚至任何人都有从公司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权利,但这属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根据规定,除转让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外,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小股东收购股权仅仅是一项权利,能否实现则要看其他因素。
5、如果小股东视为董事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用股权转让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则可能构成犯罪,小股东可向公安机关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