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事例:某乡镇企业的王厂长,发明了一种具有杀虫作用的农药有机复合肥料,实验效果不错,此后他请来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进行确认,并在其帮助下使肥料生产更加标准化。在申请专利时,由于王厂长不了解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知道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误认为只要是专利发明人就对其专利技术享有所有的权利。该研究所在办理专利申请时,将本单位作为专利申请人,而只将王厂长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王厂长却稀里糊涂地欣然认同了。幸亏王厂长所在的乡镇企业生产自己研制的复合肥料未被该研究所亮红灯,要是自己企业在生产自行研发的复合肥料时受到该研究所的制约,并让其支付专利使用费,那王厂长就十分被动了,其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就更大了。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没有征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发明人也不能实施其发明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