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如下: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