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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由哪里管辖呢

2023-01-0410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我国级别管辖主要以破产法人所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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