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在对注册商标的终止和无效问题的规定上,混用撤销一词,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为规范用语,同时也为了与同为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授权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建议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和无效的若干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那么商标权的终止与无效是什么情况?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商标权的终止与无效
根据《辞海》的解释,终止就是停止。无效就是没有效力。何谓权利的终止呢?权利的终止即为权利停止,权利从终止之日起,不再存在。但终止之日前的权利仍然有效。权利无效即为权利没有效力,权利一旦被视为无效,则该权利自产生之日到无效之日其权利均没有效力,即该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商标权的无效“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由此可见,商标权终止与商标权无效,在法律后果上确实存在本质区别,倒推出对于商标权利的不复存在,我国《商标法》应当准确区分是属于商标权的终止还是商标权的无效,因为法律后果的准确界定不仅与商标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可能涉及其他商标使用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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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