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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算程序

2023-01-0411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破产财产的清算程序分三个步骤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进行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例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管理人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管理人移交,

4、抵押人向管理人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人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管理人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管理人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是指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由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相关知识:破产清算期限大约多久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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