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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啊

2024-01-0410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

——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当事人在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协议中关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3.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

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

5.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6.以被查封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生效

——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虽为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7.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8.就发起人预期股权红利收益所签预定抵销合同有效

——一方以预期不确定的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预定抵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9.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10.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相应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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