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