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影视作品的拍摄需要大量资金,并且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出于对降低投资风险的考虑,一部影视作品一般都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摄制和出品。下面华律知产就给大家介绍现在影视作品版权该怎么署名呢?
现在影视作品版权该怎么署名呢
现在影视作品版权该怎么署名
现在影视作品版权该怎么署名:
只有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才能够从事电影拍摄活动;拍摄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电视剧拍摄活动。因此,存在这种情形:某些单位事实上参与了影视作品的摄制投资,但是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法在影视作品上以“摄制单位”或“出品单位”的名义署名,但是根据摄制合同,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相应的版权。这种影视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与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版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影视作品领域并不鲜见。
《版权法》规定的“制片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具体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认定,不同的法院也千差万别。在我国版权相关法律体系中,没有统一规范作者的署名标准和要求。
影视作品中对制作人的署名方式就有“制作”、“出品”、“联合出品”、“出品监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联合制作”等多种。而且,同一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不一致、作品与制品署名不一致等情况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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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