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