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主要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
③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同债务。包括: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产生的债务;
③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
4、除前项规定外,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上述顺序偿还。当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应当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