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通知书;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