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归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