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终止营业,在注销登记前开启了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阶段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行使的职权包括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即虽然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且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清算活动,但仍可由清算组代为应诉。
所以,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债权人仍可以向清算组提起诉讼追索欠款。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此阶段通过向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