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使用别人公开的著作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著作或许说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公开的著作;
第三,为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纪录影片中引证公开的著作;
第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公开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第五,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
第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翻译或许少数仿制公开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公开的著作;
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第九,免费表演公开的作品;
第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临摹、绘画、拍摄、录像;
第十一,将公开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书发行;
第十二,将公开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以上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