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