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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

2024-01-3010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2、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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