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表决权。
所谓的“股东”并未向公司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出资,则也就丧失了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性条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此处的“出资”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的分歧,并直接影响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规定在履行一定程序(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东资格解除后,被除名的股东也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经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