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对公司的贡献可能确实不如邓某、芮某,但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的前三种情形,也没有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邓某、芮某就无权要你退伙,更无权开除你。如果邓某等人执意要将你除名,你可依《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诉请法院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