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不存在年检的,但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