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一般是不得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因为公司法人是能够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涉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外的财产。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