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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肖像的表情包版权算谁的

2022-01-2159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我们常常在社交网络聊天或者发动态的时候使用表情包表达我们的心情,但是部分表情包是来源于某个具体的人的肖像或者动作。那么这些表情包的版权是谁的呢?表情包制作者还是表情包本人?接下来和华律知识产权小编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使用他人肖像的表情包版权算谁的

厘清表情包整体上的权责,能够更好地保障表情包作者、主角乃至出品方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在法治意识增加的当下,人们也开始关心表情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及责任。简单地讲,表情包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情包作者因创作产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表情包作者的创作和传播行为,是否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如果表情包的创作展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比如在设计构图、组合等方面有自己的艺术加工和原创成分,就应被认为有独创性。这种表情包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苏大强漫画表情包;但若仅截取了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者多帧画面形成的表情包,仅配上一些文字,一般不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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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影视作品角色或真人形象创作而成的表情包,还应根据情势考虑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情理”。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是著作权。如果表情包的创作援引的是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多帧作品,或者是剧照,或者是作品台词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的,则需取得影视作品制片方的授权。当然,个人的合理使用除外。

第二是肖像权。如果表情包使用的是真人形象,或虽然使用的是卡通形象,但普通公众能将其与真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话,那么若表情包的使用有营利性目的,例如,用于商家的广告宣传中,则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如杨超越案和葛优躺案。

第三是名誉权。目前在社交应用中还存在一类表情包,其对真人形象进行了不雅的改编,或者配上了不雅文字。如果达到了一定的贬损程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这样的表情包无论是否有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

著作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鼓励作品的传播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很多善意的,非营利的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以及明星知名度的提升。我以为,对于此类表情包,不妨秉持“包容”的精神,不必动辄发函、起诉,可能对公民表达、权利人形象、文化市场繁荣和减少司法诉累皆有裨益。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通过以上的整理我们可以知道,使用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版权归谁所有需要看该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只是单纯的截取影视作品的单帧或者多帧不构成作品。更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服务尽在华律知识产权!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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