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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著作权被转让后署名权将属于谁

2022-01-0721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文学作品著作权被转让后署名权将属于谁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文学作品著作权被转让后署名权将属于谁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因此,署名权一般当作我国著作权当中的人格权来对待。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立法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文学作品著作权被转让后署名权将属于谁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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