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造成版权维权乱象的原因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著作权登记审查过于形式。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但是现实中就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登记众多仅需上传或提供相应的作品电子稿件就可以完成登记。
2、著作权登记证书被滥用。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因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形成证明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在以往的判例中不难发现,相关案件对该条内容的解读最多,因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系争作品的归属,导致众多版权运营公司依据该条内容进行大肆维权,权利滥用现象突出。
3、维权成本高,被和解案件多。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一般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而众多版权运营公司均在北京,一般案件起诉均在北京相关法院受理,导致众多被告不愿意耗费太多成本去应诉,从而促成案件的和解程序,从而助长了相关公司恶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