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l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请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6)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8)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9)股权激励方案;
(1O)对外担保和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1)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