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不过,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要求解散欠债的公司,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发现其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特定条件为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其中“逾期”所指的期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