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按照以下程序募集设立的: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制定招股说明书。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6、取得验资证明。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