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与受理。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及其他费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申请的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
3.补正。初步审查后,可进行修改的将交由当事人进行补正,补正不合格将被驳回。
4.公开或依申请提前公开。经初步审查合格(包括经补正合格)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5.依申请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6.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7.授权。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