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股权能转让,但是有以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