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其管理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