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的后果是需要承受罚金的,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限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欺骗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在开具支票时需要确认账户的款项可否足以支付,如果在不够以支付的情况下,还有意开具是需要承受法律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