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3、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申请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