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如下: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