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协商,转让给合伙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户,但是要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2.《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