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具体分析。在法律上,劳动者所在的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是不能扣押本属于劳动者的那一份劳动合同的。如果仅给劳动者一份合同的复印件,那么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就失去了一份最强有力的能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据。
2、但如果该复印件得到追认,也就是说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双方都签了字,该复印件就取得了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
3、对于公司只给复印件的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提供原件给你(盖红章的)。公司无权不给。另外劳动者可要求公司阐明提供复印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