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重组的期限是六个月,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未按时提出的,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提出了,则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