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义务应由受让股东承担;
2.原股东出资未缴纳不能成为受让股东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
3.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
4.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