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解除原因包括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
2.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