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1、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③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④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⑤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⑥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⑦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②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③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④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印花税:如有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