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著作权法争议问题之一的网络传播,通常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是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通过电脑或者互联网机器的一种文化交流手段,有利于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这是信息全球化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现如今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只提供相对单一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出售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仅服务于网络用户服务,这种是不用承担著作权相关的审查责任。从这种规定可以看出,这种被网友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通行规定,实际上实现了作者和传播者在网络上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作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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