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时,有清算义务。大股东控制公司,不组织清算,小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此时,法院则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将转换为无限责任。
此外,即使进行了清算,但清算义务人有以下行为导致清算不当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最后关头,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