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宣布权:作品能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第二、署名权:作者身份标签,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修正权:修正作品以及授权别人修正的权利;
第四、复制权:以录音、复印、录像等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利;
第五、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品的原始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第六,出租权:有偿租给别人人暂时用于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而创作出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次要标的;
第七、播送权:利用无线的方式地下传送或者传输作品,以有线传达或者传送的方式向外界传达播送的作品,和经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图像等等的相似工具向外界传达播送作品的权利;
第八、翻译权指的是将原软件从原有的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