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恳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检查部门停止检查。原检查部门依据复审恳求人的恳求,同意撤销原决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因而做出复审决议,并通知复审恳求人。
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恳求书,阐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恳求书不契合规则格式的,复审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未提出。
3、专利复审委员会停止复审后,以为复审恳求不契合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通知复审恳求人,请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说意见。期满未回答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撤回;经陈说意见或者停止修正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仍不契合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做出维持原驳回决议的复审决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停止复审后,以为原驳回决议不契合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则的,或者以为经过修正的专利申请文件消弭了原驳回决议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议,由原检查部门继续停止检查程序。
4、复审恳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议前,能够撤回其复审恳求。假如复审恳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议前撤回其复审恳求的,复审程序终止。